如何依法处理中学生违纪违规问题
一、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界定和类型
(一)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界定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班级纪律,妨碍或干扰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率的行为。
(二)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的类型
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学生违纪违规的行为可视情节严重分为一般性的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和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一般性的违规行为表现为: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规定;上课睡觉、看外书;旷课1天以内;破坏课堂纪律,影响老师上课和同学学习的;吸烟;破坏公物情节较轻的;经常迟到等。
情节较严重的违规行为表现为:经常旷课;侮辱老师、同学的;有盗窃行为的;参与赌博;打架;谈恋爱;考试作弊等。
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违法)表现为:经常性盗窃;打架使同学受伤致残的;经常参与赌博等。
二、 依法处理高中学生违规违纪问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依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好惩戒权的使用和体罚之间的差别
在处理学生违规违纪问题时,教师和学校可能会面临学生和家长的投诉。例高一某班一位学生在课堂上顶撞老师,老师让他到教室外面站到下课才带他到办公室继续处理问题。为此该学生家长认为这位教师对他的孩子进行了变相体罚。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 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 条规定,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该教师认为他没有体罚学生,他只是想利用罚站的方式教育该学生。
在本案例中教师的行为是否是体罚,就要界定惩戒权和体罚的区别:
我国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教育惩戒( 管教) 权。《教师法》第8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育法》第28条规定, 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上述法律规定了教师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惩戒权, 但实际上是惩戒权的法律渊源。我国学者将其称之为惩戒权, 又称之为管教权。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教师和学校在行使惩戒权时应有其法理上的限制, 须遵循以下原则:
1.目的正当性原则
目的正当性原则, 又称妥当性原则, 是指学校和教师所采取的惩戒处分, 要有明确而正当的理由, 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教育目的。而不能单纯为惩戒而惩戒, 强制被惩戒学生顺从教师和学校意志。本案例中学生顶撞老师, 影响到其他同学的学习,老师请他到课室外站着,下课后带到办公室处理问题,而不是继续罚站。原则上符合教育目的,是有正当理由的惩戒而不属于违法。
2.惩戒措施的必要性
对学生进行惩戒须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措施为之, 而惩戒事由与惩戒措施须保持均衡, 即不超出合理而必要的范围。
惩戒措施的必要性原则, 又称最少侵害原则, 是指应选择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影响最小、对他们权利限制最少的手段。惩戒措施是否适当, 应就个案来考量, 不应一概而论。除了考虑学生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外, 还应充分考虑学生有无承受能力、学生的体质、年龄、性别、生理、情绪状况、过去的行为记录等。该学生是高中学生,而且严重影响了课堂秩序,为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将其与其他学生隔离, 对其进行教育。这种情况下停止学生上课是恰当的, 不能认为是体罚。
3.法益均衡性原则。
学生的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不应因惩戒而受过度侵害,即惩戒时应坚持法益均衡性原则: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的价值。如果某一惩戒措施在达成教育目的的同时, 却给学生带来了更多的权利损失, 那么就不应当采取这一措施。法益均衡性原则要求惩戒措施对学生法益造成的侵害是临时和轻微的, 不得给学生的身体和精神造成轻微以上的伤害, 不得采取谩骂、讽刺、挖苦、侮辱、歧视等方式。我国《教师法》第8 条规定, 教师有“关心、爱护学生, 尊重学生的人格”的义务。判断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是否构成一种侵权行为, 要看这种惩戒是否合理, 或者是否超过合理限度。在本案例中学生顶撞老师的行为与受到的处罚(站在教室外面)应该是符合均衡性原则的,没有过度处罚。
综上所述, 惩戒权的行使应以教育目的为准则, 并考量受惩戒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 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在日常的教育行为中,教师和学校如何处理好惩戒权和体罚的区别非常重要,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既教育了学生又合乎法律规范的要求。
(二) 注意收集证据
如:某学校学生在期末考试中作弊,监考老师发现后,给予制止,考试结束后,学校找该生进行谈话,学生承认了考试作弊行为,但监考老师和学校并没有对考场情况进行登记,谈话也没有笔录和学生签名。学校根据学生的情况该生该科考试为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学生觉得名誉扫地,遂服毒自杀,家长向学校质疑,学校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根据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学校终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处分是正确的而承担了民事责任。
从本事例中看以得出学校、老师在管理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做到有理有据,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处分的级别做到适用,法规要准确
根据《教育法》第28条第四款 “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如何做。根据各省出台的《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的处分级别大致可以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学校可以根据本省制定的相关文件实施对学生的处分。但实施处分的级别要做到使用,法规要准确。
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无论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中教育阶段学校都无权开除学生。这也是我们在处分学生时要注意的一点。
(四)处分应符合法定程序
学校的处分行为只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才能保证合法有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的处分一般须先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然后再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学校主管业务部的备案后才能生效。对于事情较大的处分决定,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调解,并作出裁决。同时,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事后,被处分学生如有显著进步,撤消其处分。撤消其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在依法治国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法律观念日益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的今天,我们的学校和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中,也要学会用法律来规范我们的行为、保护我们自己和学生的权益,从而为全社会的普法、用法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