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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普法考试参考答案
发布时间:2009-12-21   点击:   来源:教师发展处   录入者:cg

一、填空题

1.九;2.引咎辞职;3.均衡;4.高级;5.过错;6.章程;

7.二级甲等;8.不得;9.不得;10200991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2A3C4ABCD5C6AC7AC8ABCD

9ABD10ABD11AB12BC13C14B15ABC

三、简答题

1.《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
)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聘任和解聘校长;
   (
)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
)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
)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
)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4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件》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案例分析

1.(1)错误有:

第一:超越职权。Y县教育局无权对张某举办的民办中学实施行政处罚。因为张某举办的民办中学的审批机关是S市教育局。

第二:处罚的种类错误。未按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行为,依法不会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三)规定,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处罚的程序错误,缺少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

2)作出撤销Y县教育局对张某举办的民办中学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3)本案中,S市教育局可以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2.(1N市教育局会败诉。因为孙某的申诉虽然依法应该由G县教育局处理,但是作为首先收到孙某申诉书的N市教育局应该书面告知孙某,或将孙某的申诉转交G县教育局处理,而不应该不作处理。

   2)根据现行规定,孙某可以通过学校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向G县教育局申诉,也可以向G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1)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该由王某承担,因为他是直接致害人。学校在本案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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